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 陳秀金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複代理人 劉逸培 律師上訴人 林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 律師被上訴人 蔡明富 被上訴人 蔡傳家 被上訴人 蔡合慶蔡財吉 承當訴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追加被告 蔡育麟 訴訟代理人周俊源律師追加被告 蔡清鄉
蔡鄞麗華 蔡德欽 蔡德誠 蔡德慧 蔡清平 蔡淑媛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林綉君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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