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聲請人 蔡碧輝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相對人 蔡宏盈 相對人 蔡佳佳 相對人 蔡宏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家事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