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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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22號聲明人 廖善溱
廖富明 上列聲明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王 廖秋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
104年1月1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有聲明人所提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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