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驗餘淨重○‧三八公克),係被告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毒品,該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自承為大麻之一包煙草,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鑑定書一件在卷可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五號卷第九○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煙草一包(驗餘淨重○‧三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