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本院95年5月10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4916號送達證書、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