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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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 王劉金鳳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陳郁儒 律師複代理人 王漢 律師
張榮成 被告 王正雄 被告 王彩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 王惠雪 被告 王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被繼承人積極遺產編號1、2、
3、4、8不動產標示欄中關於「公厝段」記載,應更正為「馬公厝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