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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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震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震宇為日後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審理程序所需,聲請交付民國111年7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案件於111年7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法令排除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