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52號
原 告 賴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孝健
被 告 賴國雄
被 告 賴政雄
被 告 賴松林 (祭祀公業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年3月21日下午3時1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