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之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渙文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