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松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8,2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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