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85號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金承吉
被告 陳采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鄧雪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85號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金承吉
被告 陳采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