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庚○○己○○甲○○辛○○被告癸○○
壬○○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各繼承人分得之應有部分」欄關於「戊○○:3分之1;子○○:3分之1;癸○○:3分之1;壬○○:3分之1」部分,應更正為「戊○○:4分之1;子○○:4分之1;癸○○:4分之1;壬○○:4分之1」。另附表二「各繼承人分配金額比例」欄關於「戊○○:3分之1;子○○:3分之1;壬○○:3分之1;戊○○:3分之1」部分,應更正為「戊○○:4分之1;子○○:4分之1;癸○○:
4分之1;壬○○:4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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