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10號、第2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數罪,乃分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之重罪,若均經判處有罪,可能面臨很長刑度之執行,被告逃避日後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核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自民國99年6月24日起處分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本案審理中雖表示:希望能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下交保等語。本院衡酌依被告所犯之罪名,被告如予停止羈押,即可能因畏懼本案遭處重刑,而拒不到庭,被告所能提出之交保金額實不足以保證其不會逃亡,故本院參酌全案卷證資料、被告涉案之程度及被告之資力,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現無從以其他方案代替羈押,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續,爰裁定自99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文俊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