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庚○○己○○甲○○辛○○被告癸○○
壬○○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99年0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分割為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分得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載。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准分割為如附表二所載方式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附表二之遺產,追加請求分割,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合於遺產分割應以全部遺產為一體分割之旨,應予准許。
乙、兩造之主張:原告主張:被告子○○積欠原告債務本金共新臺幣(下同)
235,5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催未還,原告業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11103號確定判決在案,被告顯有遲延責任。又被告子○○之父 蘇茂森 業已死亡,被告戊○○、癸○○、壬○○、子○○均為被繼承人蘇茂森之繼承人,其應繼分各為4分之1。原告經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2854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被告子○○之繼承財產,但被告怠於行使其權利,尚未辦理遺產分割,原告為保全債權,即有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代位行使被告子○○權利之必要,以終止其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方面:
㈠被告戊○○、癸○○、壬○○:同意原告之訴。
㈡被告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丙、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茂森業已死亡,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
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被告於該遺產之應繼分各為4分之1,被告並已辦理不動產部分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被告亦無禁止分割遺產之約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之不動產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11103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個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99年6月7日中區國稅北港一字第0990006435號函送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影本為證,並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又前揭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民法第242條前段、第24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亦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原告請求按被告即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依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方式分割遺產,自無不合,應屬公平、適當。是以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千慧附表一:被繼承人蘇茂森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之分割方式明細┌─┬──────────────┬────┬────────┐│編│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各繼承人分得之應││號│││有部分│├─┼──────────────┼────┼────────┤│1│雲林縣○○鎮○○段0000-0000│80分之45│戊○○:3分之1│││地號土地。││子○○:3分之1│├─┼──────────────┼────┤癸○○:3分之1││2│雲林縣○○鎮○○段0000-0000│80分之45│壬○○:3分之1│││地號土地│││├─┼──────────────┼────┤││3│雲林縣○○鎮○○段00000-000│2分之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北港鎮民│││││有路24之11號│││└─┴──────────────┴────┴────────┘附表二:被繼承人蘇茂森遺產中存款部分之分割方式明細┌─┬───────────┬───────┬────────┐│編│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存款金額│各繼承人分配金額││號││(新臺幣/元)│比例│├─┼───────────┼───────┼────────┤│1│北港郵局(活儲00000000│332元及孳息│戊○○:3分之1│││000000000)││子○○:3分之1│├─┼───────────┼───────┤壬○○:3分之1││2│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12,088元及孳息│戊○○:3分之1│││活儲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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