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01號
原 告 陳國泰
陳凱麒
陳凱馨
陳凱麟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席與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被 告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維松
葉智幄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仁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
五十時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