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4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被 告 謝發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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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
│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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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4,653元│3,356元│94年1月29日│週年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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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卡│73,527元│30,911元│101年6月12日│週年利率│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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