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 林于珺
林凱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胥益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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