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旻紋上列被告呂旻紋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辯論終結,茲因前開辯論終結後共同被告 李志偉 嗣於本院103年9月16日準備程序到案且否認犯罪,故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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