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56號債權人 徐文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火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與台端所附證物內聯絡人 詹君平 之關係為何?或改列正確之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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