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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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自民國(下同)95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4月10日下午8、9時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67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36號;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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