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25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4年度簡字第853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含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即上訴人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因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並諭知其緩刑3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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