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故買贓物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6年間某日因犯故買贓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8月8日以86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起訴案號:86年度偵字第23942號、24119號、24350號),嗣經本院於94年1月4日以92年度上重訴字第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