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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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崧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76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5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刑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6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手機1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6年1月9日送達被告,嗣被告於同年1月13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被告甲○○不服本案之判決6個月乙事,依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爭取應有之權利」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乃於同年
3月10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同年3月14日送達被告收受,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未依本院裁定限期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本院,迄本院判決時仍未補具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