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惇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惇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惇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孫惇晟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12.12│104.08.14│104.08.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02號│毒偵字第2747號│毒偵字第27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事││483號│421號│4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5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判││483號│421號│4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2日│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137號(已│執字第8528號(編│執字第8528號(編│││執畢)│號2至3應執行有期│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徒刑9月,已執畢││││)│)│└─────────┴────────┴────────┴────────┘附表:受刑人孫惇晟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1.28│104.12.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95號│毒偵字第13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事││752號│15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0日│105年12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判││752號│15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4日│105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43號(尚│執字第504號(尚││││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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