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關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記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5年6月8日所為95年度除字第80號判決,其附表關於付款人之記載,將「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載為「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乃屬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