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斗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三萬六千
九百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一萬零四百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