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6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66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黃麗緞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179元,及自民國94年5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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