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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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9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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