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88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3月21日起至145年3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翌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3月17日與聲請人簽訂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74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7日起至115年3月27日止,其中㈠61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2.29%計算、㈡13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2.36%計算,均自實際借款日起分240期,按月攤還本息,以每月27日為清償日期,到期結算還清借款本息全部,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㈠除攤還本金163,291元及繳納至95年11月26日之利息外,借款㈡除攤還本金43,497元及繳納至96年1月26日止之利息外,共尚結欠本金7,193,212元,迄未清償,依上揭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客戶貸款資料查詢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市│中山區│長安│3│771│建│244│448/10,000│乙○○││││││││││││││└─┴────┴─────┴────┴────┴────┴────┴──────────┴──────┴──────┴────────┘┌─┬───┬────────────────────┬─────────┬─────────────┬────┬───┬──────┐│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0000○○○區○○○○路││67號│長安│3│771│鋼筋混凝土│10層│陽台:│乙○○│全部││││││││││││││││││││││1段││10樓之1││││10層│34.05│6.23│││││├───┴────┴─────┴────┴────┴───┴──┴──┴─────┴───┴───┴────┴───┴──────┤││共用部分:長安段3小段4668建號308.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0/10,000│││長安段3小段4669建號20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1,000│││長安段3小段4670建號1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3/1,000││物│長安段3小段4671建號247.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含停車位編號12號,權利範圍: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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