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735號、第1798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牽連、連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4條重利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除後述應予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中關於被告甲○○部分之記載相同,並經被告於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茲引用之。又本件應予更正及補充部分如下:
1、本件關於起訴書附表(即證人即共同被告 陳明宗 等刷卡部分)部分,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一所示。
2、按信用卡發卡銀行如果知有「假消費、真刷卡」情形,會拒絕付款給特約商店。故被告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陳明宗等人共謀,由證人陳明宗等人使用合法領用之信用卡,經證人 徐千惠 之引介至證人即共同被告 陳淑宜 所經營之易購公司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刷卡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已取得款項,其等自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施用詐術,使發卡銀行被詐欺而付款,是其等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人就此漏未敘及,合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補充。
3、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重利及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等犯行,犯罪時間緊接、所犯基本要件各自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新舊法比較參見後述),並各加重其刑。
4、被告行為後,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同年2月2日公佈之修正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第
一、(四)則可資參照: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經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4條重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並提高10倍,前開罰金刑,最低額為銀元10元,若乘以3倍而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另同時修正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比較,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參照)。㈡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09500074911號令修正公佈全文83條;並自公佈日施行。其中第71條第1款之罪之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㈢又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等規定,此
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業經修正公佈施行,修正後刑
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同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不同,但在本件中,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被告之行為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二、茲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富,夥同證人徐千惠藉以吸引須錢急迫之人前來刷卡借款,再從中苛扣重利,除向發卡銀行施詐請款以取回本金之好逸惡勞,及偽填會計憑證,藉以混淆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正確性等之心態可議,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期間悔意不輟,態度甚佳,犯罪所得亦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同年2月2日公佈,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而被告行為時,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之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則規定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此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揆諸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為其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係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悔意不輟,有如前述,足見其已知悔悟,堪認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共犯徐千惠等人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沒收係屬執行事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2號判例可資依循)。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則非直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合,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4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 官紀俊源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時間│刷卡者│刷卡金額│實拿金額│發卡銀行及卡號│地點││號│││新臺幣│新臺幣│││├─┼──────┼───┼────┼────┼────────┼────┤│⒈│95年1月10日│陳明宗│65,490元│60,250元│匯豐銀行│威信 震公 │││15時許││││0000000000000000│司│├─┼──────┼───┼────┼────┼────────┼────┤│⒉│95年1月24日│ 陳奕英 │17,012元│15,480元│中華商業銀行│威信震體│││││││0000000000000000│育公司││├──────┤├────┼────┼────────┼────┤││95年1月25日││26,980元│24,552元│ 慶豐 銀行│上 玄宙 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5年1月26日││19,800元│19,018元│中華商業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⒊│95年3月1日│ 張瑞明 │14,000元│12,880元│聯邦銀行│ 威信震公 │││16時56分││││0000000000000000│司│├─┼──────┼───┼────┼────┼────────┼────┤│⒋│95年3月6日│ 陳文生 │12,800元│11,7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玄宙有│││11時04分││││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18,280元│16,800元│合作金庫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19,900元│18,300元│彰化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⒌│95年3月6日│ 盧文龍 │19,560元│17,995元│中華銀行│ 山莆 有限│││17時11分││││0000000000000000│公司│├─┼──────┼───┼────┼────┼────────┼────┤│⒍│95年3月7日│ 林羅登 │10,080元│9,274元│台新銀行│上玄宙有││││妹│││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920元│9,424元│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⒎│95年3月7日│ 張榮浩 │19,900元│當日持卡│中華商業銀行│上玄宙有││││││人分別以│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3 張信用 ├────────┤│││││20,080元│卡共刷卡│富邦銀行│││││││3筆,實│0000000000000000│││││├────┤得64,198├────────┤│││││29,800元│元│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⒏│95年3月7日│ 林世祥 │9,000元│8,280元│ 萬泰 銀行│上玄宙有│││12時47分││││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5年3月8日││9,900元│9,108元│同上││││10時38分││││││├─┼──────┼───┼────┼────┼────────┼────┤│⒐│95年3月7日│ 顧運達 │5,500元│5,000元│渣打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5年3月10日││5,500元│5,000元│新竹商銀││││││││0000000000000000││││││││││├─┼──────┼───┼────┼────┼────────┼────┤│⒑│95年3月8日│ 蔡玉蘭 │21,800元│20,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⒒│95年3月8日│ 陳忠平 │14,000│12,688元│臺灣企銀│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5年3月11日││6,000元│5,520元│友邦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000│││├──────┤├────┼────┼────────┼│││95年3月11日││19,800元│18,216元│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00││├─┼──────┼───┼────┼────┼────────┼────┤│⒓│95年3月9日│ 柯一德 │15,120元│13,000元│渣打銀行│上玄宙有│││10時54分││││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⒔│95年3月9日│ 簡馮祈 │9,800元│9,016元│臺北商業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780元│9,016元│友邦國際││││││││0000000000000000│││││├────┼────┼────────┼│││││9,800元│9,016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9,800元│9,016元│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9,840元│9,016元│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00││├─┼──────┼───┼────┼────┼────────┼────┤│⒕│95年3月10日│ 蔣中和 │20,000元│18,400元│臺灣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⒖│95年3月14日│ 張力夫 │15,000元│13,800元│渣打銀行│上玄宙有│││19時39分││││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5年3月14日││15,000元│13,800元│合作金庫銀行││││19時44分││││0000000000000000│││├──────┤├────┼────┼────────┼│││95年3月14日││15,000元│13,800元│ 國泰世華 銀行││││19時45分││││0000000000000000│││├──────┤├────┼────┼────────┼│││95年3月14日││10,000元│9,200元│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0元│92,00元│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⒗│95年3月14日│ 黃靖云 │23,000元│21,160元│匯豐銀行│上玄宙有│││15時10分││││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⒘│95年3月14日│ 徐永裕 │20,000元│當日持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玄宙有││││││人分別以│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4張信用├────────┤│││││20,000元│卡刷卡共│台新銀行│││││││4筆,實│0000000000000000│││││├────┤得64,400├────────┤│││││15,000元│元│萬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15,000元││新竹商銀││││││││0000000000000000││├─┼──────┼───┼────┼────┼────────┼────┤│⒙│95年3月14日│ 錢宗賢 │10,000元│9,200元│國泰商業銀行│山莆有限│││││││0000000000000000│公司│├─┼──────┼───┼────┼────┼────────┼────┤│⒚│95年3月15日│ 林威志 │35,000元│32,2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⒛│95年3月15日│ 陳世雄 │20,000元│18,400元│聯邦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95年3月15日│ 溫敏洲 │12,100元│11,132元│台新銀行│上玄宙有│││16時││││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31,900元│29,348元│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95年3月16日│ 劉昌林 │25,000元│23,000元│中國商業銀行│上玄宙有│││││││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20,500元│18,200元│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0元│9,200元│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40,000元│36,800元│匯豐銀行│山莆有限│││││││0000000000000000│公司││││├────┼────┼────────┼│││││80,000元│73,600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95年3月18日│ 李淑緩 │13,500元│11,420元│慶豐銀行│貿世國際│││上午11時26分││││0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95年3月19日│ 彭基榮 │21,740元│20,000元│新光銀行│山莆有限│││││││0000000000000000│公司│├─┼──────┼───┼────┼────┼────────┼────┤││95年3月19日│ 許慧淑 │99,455元│91,499元│台新銀行│山莆有限│││││││0000000000000000│公司│├─┼──────┼───┼────┼────┼────────┼────┤││95年3月19日│ 全少崎 │9,900元│9,108元│安信銀行│貿世國際│││15時02分││││0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警詢、明│起訴書、│││││││細表刷卡│被告附表│││││││金額為│均9,900│││││││14,670元│元│││├─┼──────┼───┼────┼────┼────────┼────┤││95年3月19日│ 林明賢 │5,740元│5,280元│寶華銀行│山莆有限│││18時55分││││0000000000000000│公司││├──────┤├────┼────┼────────┼│││95年3月19日││9,500元│8,740元│中華銀行││││18時56分││││0000000000000000│││├──────┤├────┼────┼────────┼│││95年3月19日││6,500元│5,980元│國泰世華銀行││││19時01分││││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查扣物品│備註│├──┼──────────────┼───┤│⒈│陳文生信用卡消費證明單3張。│上玄宙│├──┼──────────────┼───┤│⒉│陳世雄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上玄宙│├──┼──────────────┼───┤│⒊│陳忠平信用卡消費證明單3張。│上玄宙│├──┼──────────────┼───┤│⒋│溫敏洲信用卡消費證明單2張│上玄宙│├──┼──────────────┼───┤│⒌│劉昌林信用卡消費證明單4張。│上玄宙│├──┼──────────────┼───┤│⒍│顧運達信用卡消費證明單2張。│上玄宙│├──┼──────────────┼───┤│⒎│蔣中和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上玄宙│├──┼──────────────┼───┤│⒏│林世祥信用卡消費證明單2張。│上玄宙│├──┼──────────────┼───┤│⒐│張榮浩信用卡消費證明單3張。│上玄宙│├──┼──────────────┼───┤│⒑│ 林羅登妹 信用卡消費證明單2張│上玄宙│├──┼──────────────┼───┤│⒒│蔡玉蘭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上玄宙│├──┼──────────────┼───┤│⒓│柯一德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上玄宙│├──┼──────────────┼───┤│⒔│簡馮祈信用卡消費證明單5張。│上玄宙│├──┼──────────────┼───┤│⒕│徐永裕信用卡消費證明單4張。│上玄宙│├──┼──────────────┼───┤│⒖│黃靖云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上玄宙│├──┼──────────────┼───┤│⒗│張力夫信用卡消費證明單5張。│上玄宙│├──┼──────────────┼───┤│⒘│彭基榮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山莆│├──┼──────────────┼───┤│⒙│林明賢信用卡消費證明單3張。│山莆│├──┼──────────────┼───┤│⒚│許慧淑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山莆│├──┼──────────────┼───┤│⒛│李淑緩信用卡消費證明單1張。│貿世│└──┴──────────────┴───┘附表三: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扣物品│├──┼─────┼─────┼──────────────────────┤│⒈│95年5月16│臺中市北屯│1.威信震公司轉帳傳票97張。│││日上午10時│區安順北二│2.威信震公司發票存根5本。│││15分│街28號│3.威信震公司留底發票扣抵聯1本。│││││4.上玄宙有限公司轉帳傳票130張。│││││5.上玄宙有限租賃契約1本。│││││6.漢諦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本。│││││7.漢諦有限公司轉帳傳票54張。│││││8.貿世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本。│││││9.貿有國際有限公司發票扣抵聯2本。│││││10.貿世國際有限公司轉帳傳票59張。│││││11.貿有國際有限公司傳票2本。│││││12.貿有國際有限公司扣抵聯8冊。│││││13.貿世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存根聯18本。│││││14.營業稅申報書12張。│├──┼─────┼─────┼──────────────────────┤│⒉│95年5月16│臺中市南區│1.易購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代收代付合約書4本。│││日上午10時│建成路1725│2.上玄宙有限公司交易記錄34張。│││30分│號2樓│3.山莆有限公司交易記錄36張。│││││4.貿世國際有限公司交易記錄33張。│││││5.威信震有限公司交易記錄23張。│││││6.上玄宙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單210張。│││││7.貿世國際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單9張。│││││8.山莆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單5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