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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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茂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茂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茂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於105年10月27日、106年2月17日,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訴字第38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348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
9月,並各於105年11月30日、106年3月21日確定。又因犯侵占案件,於106年8月17日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15號以未附具體理由為由,於106年10月16日駁回其上訴確定。又受刑人之前開犯罪,再經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7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6年1月4日送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