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國兆 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兆、黃正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國兆、黃正強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6年11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劉國兆.黃正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