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珮瑜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潘士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已遷址至臺北市信義區(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可參),該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債務人潘士正與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