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許茂松 合作金庫商101年11月10日11,500元ML0000000
業銀行北朴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