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林靖 其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涂永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涂永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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