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顏幸俞 被告 黃美惠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2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美惠被訴傷害乙案,業經原告即該案告訴人顏幸俞撤回告訴,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28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