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莊清安 送屏東縣○○市○○路○○○00○00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照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6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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