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王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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