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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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容玄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64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容玄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容玄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被告所犯數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案件,被告均為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角色,犯罪型態類似,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0年8月至10月間,時間接近,關聯性甚高,被告所參與部分之被害人數合計達12人,危害非淺,附表編號1、2之數罪則業經定應執行之刑,參考業經定執行刑案件定刑比例,暨審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附表:受刑人容玄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4月③有期徒刑1年3月①有期徒刑1年3月(共7罪)②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08/03①110/10/13②110/10/16③110/10/17110/10/09(8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7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0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判決日期112/04/17112/10/11113/01/25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5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22112/11/15113/03/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32號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13聲297號、113執更98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0號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13聲297號、113執更98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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