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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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子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我知道自己被人利用,犯了錯,覺得非常抱歉,也知道要悔改。目前已經做了408小時的社會勞動,家裡爸爸、媽媽也很替我擔心,希望能快點完成,早點回歸正常生活。希望法官能判輕一點,我會好好完成社會勞動,不再犯錯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8月13日中院平刑捷113聲2637字第2637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1年3月8日至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3日至111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99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58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30日113年5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99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3日113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得易服勞役有期徒刑不得易科、得社勞罰金得易服勞役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41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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