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田平安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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