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5年4月3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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