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25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