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朝宗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
張豐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408、207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朝宗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朝宗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5年11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於105年11月17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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