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進欣具保人戴進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執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進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戴進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經具保人戴進智繳納1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541、5768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
6年度審訴字第1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該署檢察官傳喚於民國107年5月21日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案,並經依法拘提,亦未能拘獲,受刑人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職務報告書各2份、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又該署亦通知具保人應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告以前揭沒入保證金之效果,惟具保人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亦有通知書、通知書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證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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