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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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陳麗鴻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7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同一事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於尚未裁判確定之際,其裁判之內容是否確定不能實現,尚屬未定,基於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程序不安定性及裁判矛盾,聲請人不得就同一裁判內容再次向法院聲請裁定。如聲請人重複提出聲請,應以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予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陳麗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74號審理中(下稱系爭事件),而承審法官及書記官於民國107年4月17日庭訊筆錄涉有共同偽造文書之嫌,且未依聲請人之聲請而調查證據,顯係急於結案而違反當事人進行主義,承審法官於執行職務上確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等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事件,前已於107年4月19日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並於107年5月4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嗣經聲請人於107年5月10日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07年度抗字第665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下稱前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3號全卷無誤,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
7年度抗字第665號民事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正在法院審理中,且前案尚未裁判確定之際,即於107年5月10日再次聲請法官迴避,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況系爭事件已於107年
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5月22日宣判在案,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74號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雅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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