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陳川博 訴訟代理人 江碧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高雪琴┌──────────────────────────────────────────────────────────────┐│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林銘達 │台新銀行羅東分行│陳川博│103年1月31日│13,650元│EQ0000000││├─┼─────────┼─────────┼─────────┼─────────┼────────┼────────┼──┤│02│ 蕭信南 │台新銀行羅東分行│陳川博│103年1月20日│2,500元│EQ0000000││├─┼─────────┼─────────┼─────────┼─────────┼────────┼────────┼──┤│03│ 林庭福 │土銀宜蘭分行│陳川博│102年12月31日│22,050元│AJB0000000││├─┼─────────┼─────────┼─────────┼─────────┼────────┼────────┼──┤│04│鈞灝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宜蘭分行│陳川博│102年11月30日│4,200元│EA0000000││├─┼─────────┼─────────┼─────────┼─────────┼────────┼────────┼──┤│05│華泰企業社│第一銀行宜蘭分行│陳川博│103年2月15日│8,4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