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被告 鄭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當事人未依第267條、第268條及前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268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答辯狀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