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陳聰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凃銘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
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