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靖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葵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柯葵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柯葵英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時僅提出向柯葵英通知補繳管理費催告函一紙,嗣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及釋明債務人確為門牌號碼屏東縣潮州鎮232號4樓之8之所有權人(請提出該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供參)。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向債務人通知補繳管理費催告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於10
9年6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僅具狀陳明更正債務人姓名為柯葵英非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 柯癸英 ,然上開通知補正之事項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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